(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定友与李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友,李茂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陈定友,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茂福,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友诉被告李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定友承担。审判员 蒋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