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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定友与李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友,李茂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陈定友,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茂福,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友诉被告李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定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定友承担。审判员  蒋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