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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世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0号原告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七贤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建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国,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丽敏,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超。委托代理人刘明,临朐县城关街道西郡村267号。原告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贤建筑公司)与被告张世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贤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国、卜丽敏及被告张世超的委托代理人刘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七贤建筑公司诉称,2008年5月19日,原临朐国华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饲料公司)与原告七贤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七贤建筑公司承揽建设国华饲料公司的生产车间楼工程,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2012年5月16日经结算,国华饲料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64664元,并出具欠据一支。后国华饲料公司于2012年7月5日注销,被告张世超作为国华饲料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应承揽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4664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被告张世超辩称,存在建设工程并欠工程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9月2日,原告七贤建筑公司与国华饲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由原告七贤建筑公司承建国华饲料公司的生产车间楼、成品库基础及围护墙、锅炉房及基础、地磅等工程。两合同均约定国华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完工并交付后,国华饲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工程款,至2012年5月16日,国华饲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世超与原告七贤建筑公司就两份合同所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国华饲料公司尚欠七贤建筑公司工程款164664元。国华饲料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成立,原系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经数次变更,至2012年3月19日,由原来的多人变更为张世超一人。2012年4月20日,被告张世超决定解散国华饲料公司,并由股东张世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12年7月5日,临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国华饲料公司注销。被告张世超在清算过程中,并未通知债权人七贤建筑公司,亦未就上述建设工程债务作出清算处理。工程款164664元的利息2012年5月16日至原告2015年3月13日法庭辩论终结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已达50000余元,被告张世超对利息计付方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欠据一份、工商登记材料一宗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七贤建筑公司与国华饲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国华饲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承担相应利息。被告张世超决定解散国华饲料公司时,其作为清算人未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七贤建筑公司,导致七贤建筑公司未能申报债权亦未获清偿,现原告七贤建筑公司主张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张世超承担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的利息为50000余元,但原告七贤建筑公司仅主张利息300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世超支付原告临朐县七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664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3元,由被告张世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洪魁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