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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建卫与阳谷县七级镇七一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卫,阳谷县七级镇七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郭建卫,阳谷县七级镇七��村居民。被告:阳谷县七级镇七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七一村。法定代表人:翟玉虎,主任。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卫与被告阳谷县七级镇七一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建卫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卫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为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