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行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华为武与沈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为武,沈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华为武,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沈华光,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华为武与沈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