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现住黎城县城。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长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绍敏审 判 员 杨旭东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