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广科,徐州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