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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广科,徐州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