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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与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泗县人民政府,泗县大庄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安徽省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73人。代表人:许春扣,农民。代表人:许光彦,农民。代表人:许良俭,农民。被告: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法立,该县县长。第三人:泗县大庄初级中学。原告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73人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泗县大庄初级中学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73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7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县大庄镇佃庄村第四村民组村民73人承担。审判长 单 威审判员 房 强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