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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裴静毅与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静毅,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裴静毅,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李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康桥水郡16号楼6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静毅与被告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静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担保人宋志明所有的晋K×××××号丰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担保人刘敏所有的晋K×××××号揽胜运动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担保人张建忠所有的位于榆次区蕴华西街187号1-3层1012室(建筑面积212.03平方米)的商铺一套为其保全行为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裴静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宋志明提供的担保财产晋K×××××号丰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刘敏提供的担保财产晋K×××××号揽胜运动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张建忠位于榆次区蕴华西街187号1-3层1012室(建筑面积212.03平方米)的商铺一套。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金山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人民陪审员  康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