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碧玲诉卫良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王碧玲。被告卫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玲诉被告卫良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碧玲负担。审判员 乔 朝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