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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碧玲诉卫良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王碧玲。被告卫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玲诉被告卫良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碧玲负担。审判员 乔 朝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