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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执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与射阳县恒通管架有限公司、李恒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射阳县恒通管架有限公司,李恒明,江苏省东兴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2303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旭东。被执行人射阳县恒通管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明。被执行人李恒明。被执行人江苏省东兴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洋。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射阳县恒通管架有限公司、李恒明、江苏省东兴煤炭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3)射商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射阳县恒通管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射阳县合德镇人民政府779390元,并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7793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李恒明对被告射阳县恒通管架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江苏省东兴煤炭有限公司对被告射阳县恒通管架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的50%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询其银行存款,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