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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与梁芳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梁芳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55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街53号。负责人陈小陶,水东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少球。委托代理人李茂忠。被告梁芳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诉被告梁芳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因与被告梁芳材签订了还款计划,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东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由原告负担463元,原告已预交926元,由本院退回463元给原告。审 判 长 谢 劝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人民陪审员 韩 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永轩速 录 员 钟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