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鼎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古城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朱全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嵘嵘,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文渡项目区。法定代表人李云好,总经理。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健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施嵘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5月8日与被告签订了《高压供电合同》对用电事实及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用电价格依据福建省物价局闽商(2012)2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两份文件予以确定。截止2015年1月28日,被告合计欠缴电费134900.87元及违约金10061.59元。原告多次派员催讨均遭被告无理拒绝。现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电费人民币134900.87元及违约金10061.59元,并以欠缴电费134900.8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29起至电费缴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被告营业执照,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3、(2)《高压供电合同》、电费结算单及电费计算过程,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供电关系及截止2015年1月28日被告结欠原告电费134900.87元,违约金10061.59元尚未缴清的事实。(3)福建省物价局闽商(2012)24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及《供电营业规则》,以此证明电费计算和违约金计算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份起一直为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工业用电,双方于2014年5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536765162的《高压供电合同》。2014年12月起被告开始欠缴电费,原告多次派员催讨均遭被告无理拒绝。截止2015年1月28日,被告尚结欠电费人民币134900.87元(其中2014年度结欠119780.87元,2015年度结欠15120元),截止2015年1月28日的违约金为10061.59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于2015年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供电合同,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供电义务,但被告未按约缴交电费已构成违约,违反了《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电费和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电费134900.87元及截止2015年1月28日的违约金为10061.59元,并以欠缴电费119780.8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电费缴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以欠缴电费1512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电费缴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98元,减半收取1499元,由被告福建省天宝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卢友毅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