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24号原告:孙某甲,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乙,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