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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24号原告:孙某甲,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乙,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