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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郊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54号原告韩某某,女,1973年3月1日生,汉族,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腾某某,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已经自行解决纠纷,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15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