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庞士红与计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士红,计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53号原告庞士红,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计亮亮,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庞士红与被告计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士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计亮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士红诉称,其和计亮亮系朋友关系,2010年计亮亮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其借现金37000元。2014年1月29日计亮亮给其打下借据。时至今日,其多次找到计亮亮讨要借款,计亮亮一直用各种理由推托,数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计亮亮立即返还借款3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张,欲证明借款事实。被告计亮亮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计亮亮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庞士红借钱。2014年1月29日,计亮亮写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庞士红借款人民币(大写)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欠款人:计亮亮”。后庞士红多次找到计亮亮讨要欠款,计亮亮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未还款。经催要无果,庞士红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37000元,有借条为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计亮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士红借款3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计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倩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听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