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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刚与张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刚,张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孙刚。被执行人张成波。申请执行人孙刚与被执行人张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刚于2015年2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本案可以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孝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