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4年8月9日到案,次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邓文渊,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琳琳、雷蕾、寇志农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谯某甲、谯某乙,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文渊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9日中午12时左右,在顺庆区绿地城工地食堂内,食堂职工黄某某因端菜吃饭事宜与工地工人谯某乙、谯某甲发生争吵、辱骂,继而用凳子相互砸对方,被告人李某某见其妻子黄某某吃亏,便从厨房内拿出菜刀将谯某乙、谯某甲二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谯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对用刀伤害了谯某乙、谯某甲的事实没有异议,辩解自己用刀伤人是为了阻止对方打黄某某。辩护人邓文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建议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12时左右,在南充市顺庆区绿地城工地食堂内,食堂员工黄某某(系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与在工地做电工的被害人谯某乙、谯某甲因端菜吃饭的小事发生争吵、辱骂,期间黄某某打翻了被害人谯某乙的碗,被害人谯某乙用凳子打了黄某某,黄某某被打后喊“哎哟”。被告人李某某听见后赶到现场,和被害人谯某乙等发生冲突。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见被害人谯某乙旁边还有被害人谯某甲等人在讲自己,怕打起来吃亏,就冲进厨房内拿出菜刀来,向被害人谯某乙砍去,被害人谯某乙用菜碗扔向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谯某乙腰部砍伤,继而又将被害人谯某甲右手臂砍伤。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谯某乙、谯某甲砍伤后明知他人报案而仍留在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谯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信息表。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2014年8月9日,公安人员接警到现场了解案情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回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3、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人员保全了李某某提交的菜刀一把。4、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因伤害谯某甲、谯某乙于8月1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5、被害人谯某甲、谯某乙的病历资料。被告人谯某甲、谯某乙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及主要伤情。6、协议书。被害人谯某甲、谯某乙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就赔偿达成协议。7、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按协议的内容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被害人谯某甲、谯某乙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谯某甲是其姑父,谯某乙是谯某甲的弟弟,2014年8月9日中午,谯某甲、谯某乙和他到绿地城工地食堂吃午饭,嫌菜少了,加之谯某甲端的小碗被煮饭的黄某某碰掉,他们三人就和煮饭的人吵起来。之后黄某某和他们越吵越凶,黄某某打掉了谯某乙的碗,和谯某乙相互打,黄某某躺在地上喊“哎哟”。被告人李某某听到跑过来,谯某乙用桌子上菜拨向李某某,李某某拿圆凳子打谯某乙,谯某甲也拿圆凳子砸李某某,但都没砸到人。李某某见打不过,然后跑厨房拿菜刀冲过来,砍在桌子上,砍烂了桌子。周围工作人员拉李某某,但李某某仍用刀乱舞,把谯某甲左手臂砍了一刀,其他人把谯某甲拉出去,谯某乙就用砍烂的桌子架子打了黄某某,也被其他人拉开。到了食堂外面的坝子,他又看到谯某乙腰上受伤流血。工人中有的打电话喊经理,有的打电话叫车送人到医院,他随后打110报警。过一会儿领导安排车将受伤的人送医院。黄某某和李某某都没有什么伤。2、证人苟某的证言。2014年8月9日,李某某帮妻子黄某某和两个谯姓电工吵,小谯用凳子打了黄某某,李某某不知从哪里拿了菜刀过来,开始时候还把菜刀拿手上吓唬对方,但两个谯电工嘴上也没服输,仍和李某某闹。随后李某某就用刀朝两个乱舞,当时吃饭的工友还在拉,但没拉住。场面比较乱,他后来听到喊流血,工友拉开双方后,才知道两个谯电工都被砍伤了,大谯伤着手臂,小谯伤着腹部。然后大家汇报的汇报,报警的报警,又把两个谯电工送到医院。现场只有李某某拿刀的。3、证人陈某的证言。谯某乙、谯某甲与李某某吵架的时候他就在劝,后来打起来,他就去拉架了。打架结束后,是王某报的警,当时李某某也在场,当时在场的人都听到王某电话报警。李某某听到王某报警后,在坝子里等了一会儿,然后回房间去,一直到警察到来后将他从房间喊出来,李某某没有抗拒警察执法的行为,说了几句就和警察走了。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她在绿地城工地煮饭,8月9日中午两个谯电工吃饭时对菜不满意,边走边骂人,她就和对方对骂几句。她抓桌子上碗,没抓到就掉在地上。谯某乙用板凳砸她,她倒在地上。她老公李某某也凳子扔向谯某乙,谯某乙用碗扔向李某某,然后他老公用菜刀和谯某乙打越来,当时有些人在拉,她没有看清楚,后来拉开后她才发现两个谯电工身上都在流血,被送往医院。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绿地城工作厨房离饭堂只几米远,她听到屋里黄某某和谯某乙在打骂,之后不久她看见被害人流血。(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谯某甲的陈述。8月9日在绿地城工地他被项目部保安砍伤。当时他吃饭时和保安的老婆黄某某吵了架,对骂了几句后黄某某打了他两下,他把菜端到会议室,然后黄某某追着和他吵。黄某某然后和他弟弟谯某乙吵起来,把谯某乙的碗打倒在地,谯某乙就和黄某某打起来。之后李某某拿菜刀冲进来,砍伤了他右手臂,他感觉到很痛并流了很多血。他到了门外后工友帮助电话汇报和报警,用车准备送他去医院,这时他看到谯某乙腰上也在流血。2、被害人谯某乙的陈述。他和谯某甲、王某8月9日中午吃饭时,和厨房的黄某某产生冲突,双方都说了脏话。黄某某把他的饭碗给掀到在地上,他和黄某某产生对打,黄某某叫一声后,她老公李某某就冲出来,手上拿了一把刀,他对李某某说,你敢用刀砍,李某某就拿刀朝他冲来,他顺手拿起桌子上的菜朝李某某扔过去,但李某某还是冲过来朝他舞了一刀,将其腰部砍伤,他当时还把桌子掀越来挡。周围人把李某某拉开,他看到腰上全是血,谯某甲右手上也全是血。之后他们就到医院治疗去了。(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他在绿地城工地当保安,他老婆黄某某在工地食堂煮饭。两个谯电工吃饭时端菜端到别人的菜,与黄某某吵起来,不知道两个电工中谁的碗被整掉在地上,小谯电工就和黄某某在饭堂里抓扯起来。他听到黄某某喊了一声“哎哟”,就跑去看,见小谯电工手里有板凳,他也拿要板凳,扔向对方都没扔到,小谯电工又拿一碗菜扣在他身上。他见对方不止小谯电工一人,小谯电工的哥哥和侄儿也在旁边朝他吼叫,怕过去动手吃亏,就冲到厨房拿了菜刀来,砍向小谯电工,有人拉他,但他把刀一舞,就砍到小谯电工腰部位置,让其腰部流血。大谯电工拿凳子要砸他,他左手一挡,右手用刀砍到大谯电工手臂。砍了后他回厨房去,把刀放起晕气,黄某某来说他不该用刀,他砍人后知道有人打电话报警,想警察来后解释清楚,之后警察来将其抓获。动手打的人有他、黄某某、两个谯电工,谯电工的侄儿在场,但没有动手。(六)鉴定意见。1、(南)公(物)鉴(法医)字(2014)939号鉴定书。被害人谯某甲右上臂所受之伤经治疗后右腕关节呈垂腕状,功能障碍,为重伤二级。2、(南)公(物)鉴(法医)字(2014)652号鉴定书。被害人谯某乙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关于辩护人邓文渊提出被害人谯某甲在工地上劳作情形的视频资料。辩护人称是被害人谯某甲在2014年12月5日作重伤鉴定后几天拍摄,用以证明被害人谯某甲受伤后继续在工地干活,其右手臂鉴定为重伤具有介入因素,其重伤后果不能由被告人承担。经庭前会议播放该视频资料及控辩双方质证,辩护人视频资料能够佐证被害人谯某甲右手臂确实有伤,该右手臂很少得到使用,而不能证明辩护人右手臂重伤后果因为劳作加重,不由被告人李某某承担重伤后果的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仍留在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自己用刀伤人是为了阻止对方打黄某某的辩解,经查,本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告人李某某见对方有几个人,怕自己吃亏而用刀伤人,并不能证明当时对方正在伤害黄某某,以及证明必须李某某用刀伤人才能阻止对方伤害黄某某,对李某某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邓文渊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其成立的依据是被告人李某某用刀伤人是为了阻止对方打黄某某,该依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海洋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党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