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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龚炳国、龚成文、龚世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龚炳国,龚成文,龚世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69-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地址:甘肃省山丹县清泉镇东大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93544-5。负责人黄秀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金明,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龚炳国,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龚成文,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龚世财,山丹县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龚炳国、龚成文、龚世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龚炳国、龚成文、龚世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龚炳国、龚成文、龚世财于2015年4月起至2015年11月30��每月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还款7000元(龚世财每月还款4000元,龚炳国每月还款3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