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金辉与李丽军、夏龙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辉,李丽军,夏龙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袁金辉,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蔄丽,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丽军,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夏龙政,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辉与被告李丽军、夏龙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缓交),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袁金辉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尹相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