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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金辉与李丽军、夏龙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辉,李丽军,夏龙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袁金辉,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蔄丽,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丽军,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夏龙政,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辉与被告李丽军、夏龙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缓交),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袁金辉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尹相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