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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783号原告周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红审 判 员  吕忠永人民陪审员  张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万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