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与吴圣军、赵玲、王永贵、鲍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吴圣军,赵玲,王永贵,鲍传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2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莉,女,该行职员。被告:吴圣军,男。被告:赵玲,女。被告:王永贵,男。被告:鲍传俊,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吴圣军、赵玲、王永贵、鲍传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马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圣军、赵玲、鲍传俊、王永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银行诉称:2013年7月25日,其银行与被告吴圣军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吴圣军向其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银行又与被告王永贵、鲍传俊签订了《小额贷款及担保合同》,由其二人自愿为被告吴圣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其银行向被告吴圣军发放贷款5万元,吴圣军自立借据一张。自2014年1月26日开始,吴圣军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后虽经其银行多次催要,但其总是拖延不还。上述借款,系被告吴圣军、赵玲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该笔贷款应当由其二人共同偿还。合同应当履行,被告吴圣军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王永贵、鲍传俊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其银行有权收回已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圣军、赵玲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本息31285.42元(本金25905.36元+利息及罚息5380.06元);2、判令被告吴圣军、赵玲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4日至借款还清本息之日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21.87%继续计算;3、判令被告王永贵、鲍传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送达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邮政银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告是合法的民事主体;证据2、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3、结婚证,证明吴圣军、赵玲属于夫妻关系,二人应对该笔债务共同偿还;证据4、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证明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吴圣军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王永贵、鲍传俊签订了《小额贷款及担保合同》,二人自愿为被告吴圣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证据5、借据,证明2013年7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吴圣军发放贷款5万元;证据6、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截至2015年1月13日系统截屏数据(含本金、利息及罚息)、还款流水明细,证明截至2015年1月13日吴圣军所欠我行借款本金、期限内利息、罚息的具体金额。吴圣军、赵玲、王永贵、鲍传俊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结合举证意见,经审查及合议庭合议,本院认证如下:邮政银行所举证据1、2、3、4、5、6,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吴圣军与赵玲于200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5日,邮政银行与吴圣军、赵玲、王永贵、鲍传俊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吴圣军、赵玲向邮政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借款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王永贵、鲍传俊作为保证人在《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签了名,自愿为吴圣军、赵玲提供担保;2013年7月26日,邮政银行通过转帐向吴圣军发放贷款5万元,吴圣军立借据一张;截止至2015年1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是25905.36元,利息及罚息合计5380.06元。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吴圣军、赵玲、王永贵、鲍传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邮政银行已向吴圣军发放了贷款,吴圣军、赵玲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永贵、鲍传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邮政银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圣军、赵玲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905.3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1月13日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罚息共5380.06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的利息按本金25905.36元、年利率21.87%计算,利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永贵、鲍传俊对被告吴圣军、赵玲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负担190元,被告吴圣军、赵玲、王永贵、鲍传俊共同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仁元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