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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9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作军与胡浙海、陈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作军,胡浙海,陈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996-2号申请执行人陈作军。被执行人胡浙海。被执行人陈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作军与被执行人胡浙海、陈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乐清市国土局、住建局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浙海、陈爱华的土地、房产登记信息,经银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浙海、陈爱华的银行存款记录,经车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浙海、陈爱华的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俩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予程序终结,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6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