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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通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通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通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垣。法定代表人王兴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张佳良,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