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与吴祖全,杨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吴祖全,杨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36号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纱帽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58283128-4。法定代表人苟再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祖全,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杨长生,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祖全、杨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