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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敏与伍海燕、贾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伍海燕,贾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89号原告:周敏,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武虎,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海燕,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贾永锋,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诉被告伍海燕、贾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伍海燕、贾永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敏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伍海燕、贾永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周敏提供担保的位于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3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虞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