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钟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温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需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