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梁某某,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