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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梁某某,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