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焕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卢竹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新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9,8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