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甲诉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甲,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五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村民。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原告王某甲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卜某甲,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五组。负责人张某甲,该组组长。原告李某甲、王某甲诉被告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原告李某甲系被告组土生土长的村民。1994年12月8日原告李某甲与本镇青年登记结婚,1998年1月25日生育原告王某甲。后李某甲与丈夫因夫妻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李某甲抚养教育,2012年12月14日,原告将户籍迁回到被告村组。2014年12月被告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2070元,但被告以原告系出嫁女及出嫁女的子女为由,拒绝向两原告分配。原告李某甲认为,自己虽然已经出嫁,但离婚后将户籍又迁回到被告处,是被告组的合法村民。况且,被告承包给原告的土地至今还在种植。不仅如此,原告在本组还缴纳有新型合作医疗,办理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履行了村民义务,也享受着村民待遇,被告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显然侵害了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征地补偿款各20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本次分配以人地结合为标准,因为李某甲是有户口没有土地,因此不能参与分配;2、1995年进行土地分配,1996年进行了户口清查,出嫁女只要有户口有土地就能参加分配,根据这个户口清查册确定李某甲有户口但没有土地,所以没有分配。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李某甲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两原告系该组村民,具有本组集体成员的资格。第二组证据判决书一份,证明1、原告李某甲与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2、原告王某甲随李某甲生活。第三组证据合疗证一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份,证明原告李某甲、王某甲履行了村民义务,也享受了村民待遇。第四组证据分配方案一份,证明2014年12月被告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向每位村民分配2070元,未向原告分配分文。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出生并生活在被告处,1994年与本镇青年王某乙登记结婚,1998年1月25日生育原告王某甲。1999年5月22日,原告李某甲与王某乙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王某甲由李某甲抚养教育。2012年5月14日,两原告将户籍迁回被告处。两原告在被告处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4年12月,被告处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2070元,但被告以两原告在被告处没有土地为由,未给两原告分配。本院认为,两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系被告村民,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与被告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被告的土地被征用后,其土地补偿款作为集体经济收益,两原告应享有分配的权利,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五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向原告李某甲给付征地补偿款2070元、向原告王某甲给付征地补偿款207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五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高峰代理审判员 郑 彤人民陪审员 王菊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柯敏附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