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陈殿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保平,陈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申字第000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保平。委托代理人贾文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殿金。再审申请人王保平因与被申请人陈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铜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保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吕书军审判员 李修满审判员 李成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永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