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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保平与陈殿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保平,陈殿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申字第000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保平。委托代理人贾文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殿金。再审申请人王保平因与被申请人陈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铜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保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吕书军审判员  李修满审判员  李成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永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