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福义、郑惠建、郑惠豪、黄海芬、曹足妹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惠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郑惠豪,男,汉族。曹足妹,女,汉族。郑福义,男,汉族。黄海芬,男,汉族。郑惠建,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清毕南路五龙公寓*楼。负责人万萍,该支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福义、郑惠建、郑惠豪、黄海芬、曹足妹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1721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