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钰与孔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钰,孔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796号原告:王钰,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云飞(曾用名孔令式),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钰诉被告孔云飞(曾用名孔令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钰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云飞(曾用名孔令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钰诉称:2013年10月26日,被告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月利息为2000元,为期贰月,本利两清。被告在借款时约定两个月到期之后偿还本利,借款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本金、利息。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被告承担自2013年10月26日至还清本息之日上述借款的利息(借条约定每月2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孔云飞(曾用名孔令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孔云飞(曾用名孔令式)于2013年10月26日给王钰签写“借条”,载明:今借王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月利息为贰仟元整(2000元)为期贰月,本利两清。借款人:孔云飞××2013.10.26号。借款到期后,王钰多次向孔云飞主张返还欠款、利息,孔云飞未还款且未结算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王钰的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云飞(曾用名孔令式)从原告王钰处借入5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生效,被告孔云飞应当依约还款。原告、被告约定月利息为贰仟元整(2000元)过高,本院将月利息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2%。故原、被告约定借款两个月的利息为2000元。被告孔云飞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云飞(曾用名孔令式)欠原告王钰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元(以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04日起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为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钰。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孔云飞(曾用名孔令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