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揭阳空港经济区海润石业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揭阳空港经济区海润石业有限公司,郑利河,陈奕鹏,郑雅丹,陈少鹏,黄刁娜,谢祥标
案由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揭阳市榕城区东山建阳路以北、晓翠路以西金城龙庭1号商铺。负责人:范钦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桂南路段。法定代表人:陈奕鹏。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海润石业有限公司,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枫美神下片地段。法定代表人郑东升。被告:郑利河,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生,住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陈奕鹏,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郑雅丹,女,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少鹏,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生,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刁娜,女,汉族,1978年6月7日生,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谢祥标,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生,住所:住所: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告广东中润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揭阳空港经济区海润石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利河、被告陈奕鹏、被告陈少鹏、被告郑雅丹、被告黄刁娜和被告谢祥标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中,被告谢祥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中“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应由有管辖权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谢祥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少聪审 判 员 杨春松人民陪审员 陈少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凯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