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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成见与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见,章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266号原告:王成见。被告:章建平。原告王成见与被告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柳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见、被告章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见起诉称:2014年7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货551型号猪饲料共计17390元。因被告经济紧张希望于2014年7月30日还清该笔贷款,故由被告当场出具销售欠款单。欠款单约定逾期按原欠款总额的15‰的月利率计收利息。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39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8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章建平答辩称:欠款金额属实,但是原告并非饲料的出卖方,饲料的出卖方是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针对被告章建平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被告答辩意见属实,饲料的出卖方是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是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王成见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饲料销售欠款单一份,该欠款单载明货款由货主向嘉兴市天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王成见并非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现原告王成见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