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夏合刚与张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峰,夏合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峰,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合刚,农民。再审申请人张建峰因与被申请人夏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峰申请再审称:夏合刚受伤后,法院就其后续治疗费用已经作了判决,并在判决执行时达成了一次性处理协议,双方之间的赔偿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夏合刚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夏合刚2004年治疗终结后,再未找过张建峰,其此次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终审判决给付夏合刚后续治疗费5万元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夏合刚的伤残鉴定书不认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就夏合刚的后续治疗费,本院曾判令张建峰支付24000元,该数额属初步预估。多年来,夏合刚一直持续治疗,至今尚未治愈,上述判决费用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其提起本案诉讼,并非重复诉讼,也未超过诉讼时效。张建峰称双方达成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但无证据证明,原审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对夏合刚判处后续治疗费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伤残鉴定书,因夏合刚尚未治疗终结,且其在一审中未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对张建峰此节理由不予论处。综上,张建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