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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陕西商山矗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山矗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陕西商山矗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矗立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麻池河镇峪明村。法定代表人:任超利,系矗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169号智慧城47号1-1室。法定代表人:吕申生,系秦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克全,男,汉族,系秦嘉公司工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壹耀,男,汉族,系秦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矗立公司与被告秦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秦嘉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付款方号6225069711000002037将现金303000元案件标的款存入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专用账户。原告矗立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自愿提出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矗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原告自愿担。审 判 长  孙淑梅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董榜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