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中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12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12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