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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朱南南与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聂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南南,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聂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朱南南,女,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坤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23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8864605-2。法定代表人:杨见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宏,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峰,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朱南南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聂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系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妯娌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