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健与肖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肖立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9号原告:陈健,男,1972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宁县望洪镇。被告:肖立涛(曾用名肖利涛),男,198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诉被告肖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审判员 蒋宁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