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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健与肖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肖立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79号原告:陈健,男,1972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宁县望洪镇。被告:肖立涛(曾用名肖利涛),男,198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诉被告肖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审判员  蒋宁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