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49号申请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甲),女,193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温某乙,女,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温某丙,女,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温某丁,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钟某某、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申请人钟某某、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3月20日经武平县岩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温某甲(已故,系申请人钟某某之夫、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之父)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利息归申请人钟某某所有,并由申请人温某丁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取款等相关手续。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福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