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赵惠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惠钢,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惠钢,系徐州市神采飞扬量贩式歌厅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云东二道街商业综合楼1号楼。委托代理人李金成,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惠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知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惠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惠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惠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0元,由赵惠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韬审 判 员 袁 滔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