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招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卫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苗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成武县开发区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魏琰鄣,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宁泰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杜村镇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魏琰鄣,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