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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陈世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执字第333号罪犯陈世宽,男,1982年2月3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某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绵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9886.5元。被告人陈世宽不上诉。经本院复核审理,于2010年3月26日以(2010)川刑复字第315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陈世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后,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3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陈世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中江县古店乡古亭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中江县古店乡新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世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世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5年4月2日起至2033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启斌代理审判员  任冀川代理审判员  程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