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申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焦方力与被申请人赵桂兰、高玉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方力,赵桂兰,高玉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方力,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XX,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桂兰,女,58岁,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玉东,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再审申请人焦方力因与被申请人赵桂兰、高玉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再审申请人为焦方力,原判将其认定为焦方利属于笔误,本院予以纠正。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