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景渔与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渔,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孙景渔,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永军,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孙景渔申请执行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庆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