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栋成与袁静林、潘海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成,袁静林,潘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南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杨栋成,居民。被执行人袁静林,居民。被执行人潘海梅,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栋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静林、潘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大南民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袁静林、潘海梅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静林、潘海梅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南民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华执行员 刘广曙执行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