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与欧冬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欧冬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991174-6。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11-2号。被告欧冬云,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身份证号。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冬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冬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冬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10元,由原告济南恒大翡翠华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綦晓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耿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