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非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靳庆辉、刘美菊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靳庆辉,刘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靳庆辉,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美菊(靳庆辉之妻),女,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靳庆辉、刘美菊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行审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靳庆辉、刘美菊未履行法律义务,法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现在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鄄社费征字(2014)FHZ0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