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苏某甲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三妹”,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西郑州自治区合浦县,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甲及其辩护人陈达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间,被告人苏某甲在其经营的仁兄计生用品店销售“动情伟哥”、“特效伟哥”、“神力金枪丸”等假药品,从中获利2000多元人民币。同月24日,廉江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苏某甲当场抓获,并从其经营的仁兄计生用品店内扣押了“动情伟哥”、“特效伟哥”、“神力金枪丸”等共34种284盒(片、粒、瓶)药品。经廉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另查明,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只是提出:被告人苏某甲销售的假药全部属性药,且大部分是外用药,对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社会危害不是很严重;被告人苏某甲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苏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并有证人叶某乙的证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廉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苏某甲对被扣押物品的照片、现场的指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款卡》;《营业执照》;《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相关《说明》、相片;被告人苏某甲的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苏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苏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恰当,本院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苏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苏某甲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假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后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吴小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