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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太和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农村商业银行,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15206990-4。法定代表人:牛德,懂事长。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太和农村商业银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应对该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03×××76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利 来源: